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首都互聯網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縮寫BIA)。
第二條 本會由在京從事互聯網行業及互聯網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致力于推動首都互聯網行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充分發揮網絡社會組織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橋梁紐帶作用,推動形成行業自律、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網民參與等多主體參與,經濟、法律、規則、技術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格局,凝聚行業思想共識,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本會接受中共北京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華威南路弘善家園413號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互聯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發揮首都互聯網企業及相關機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發揮首都互聯網協會黨委的政治引領和思想引導作用,指導首都互聯網企業開展黨建工作,發揮互聯網企業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增強互聯網企業黨組織的凝聚力,團結廣大互聯網從業人員,匯聚首都互聯網行業發展力量。
(三)建立和完善首都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制訂并實施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舉辦行業評議,對會員違反行業規范及自律公約的行為進行批評、譴責、媒體曝光等處罰,并監督改正。指導會員依法辦網、文明辦網;推動社會各方參與網絡社會治理,舉報違法及不良信息,凈化網絡環境。
(四)推動媒體融合發展。做大做強優秀網絡文化品牌。創新網絡公益模式,以互聯網助力精準扶貧。
(五)組織行業調研、學術交流,提供信息服務,鼓勵技術研發,推動大眾創新,助力行業整體發展戰略。
(六)建立調解機制,協調解決行業糾紛,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七)建立和完善行業從業人員準入機制,開展行業培訓,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及激勵機制,為行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八)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民間交往和國際交流, 發揮協會作為樞紐型社會組織的作用。
(九)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鼓勵會員創新發展,促進互聯網業界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十)利用好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出版并發行專業刊物。
(十一)監督、指導、協調協會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行業及其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公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要求本會采取相應措施;
(七)要求本會協調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八)參加對其他會員的評議;
(九)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簽訂《首都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及本會制定的其他自律公約,并遵守其約定;
(七)接受會員評議,遵守評議章程,執行評議結果;
(八)維護團結、增進協作,抵制有損于行業共同利益和信譽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或副會長、副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